「國民法官法」昨天三讀,將來檢察官如何出示證據、起訴書如何撰寫都產生變化。基層檢察官說,過去法庭活動主角由審、檢、辯三種職業組成,行話大家都聽得懂,未來要將艱澀的法律專有名詞轉換成素人聽得懂的白話,是檢察官的全新挑戰。
法務部表示,面對新的審判模式,包括國民法官的選任、起訴狀一本主義、開示證據規定,都賦予檢察官新的責任,將督促檢察官做好準備,近期規畫教育訓練、研議配套措施。
過去起訴案件,檢方會將起訴書與卷證「併送」法院,但國民法官法規定只移送起訴書,「卷證不併送」,卷證握在檢察官手中,檢察官如何攤開證據?起訴書的寫法是否調整?基層檢察官認為有必要及早因應。
基層檢察官說,定罪講究構成要件,構成要件不符,偵查就會翻船,在實體法不變的狀況下,如何要讓背景與法律完全無涉的民眾相信檢察官的指控,檢察官有功夫要琢磨。
檢方舉例,強盜殺人罪中的強盜犯行,違法要件「致使不能抗拒」是什麼?「不確定故意」的法律概念是什麼?國民法官可能會按照字義去翻譯、理解,這些都與檢察官論告想將事實涵攝入法不同,溝通是檢察官的新工作。
有檢察官指出,未來開庭時要向當事人說明什麼是「證據能力」、什麼是「證明力」,要花費許多唇舌,參審制國民法官不用閱卷,如何將法律名詞講到對方聽得懂,也是新課題。
對於「輿論公審」要求判死的案件,檢察官可能不開示對被告有利的證據,如果被告有精神疾病、偵查時曾提出就診紀錄,但因起訴書沒有記載,對被告有利的事證,有機會不在訴訟中出現。
我國參審制仿效日本,曾有日本參審員因從未有專業訓練,在法庭過目凶殺案的凶刀、屍體照片等證物之後,產生創傷症候群,然後提起國家賠償,因此,如何選任國民法官參審,盼法務部能製作教學講義。
此外,新法也同時改革上訴審,不採二審的複審制,未來二審將是法律審,基本上要尊重一審事實認定的結果,一審沒提出的證據,除非是當初沒有發現,否則不能再提出,不能再抱持「決戰二審」的心態。
司法院指出,年滿廿三歲、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的國民,可擔任國民法官,目前符合積極資格者有一千八百萬人,但包括現任軍警、法律系教授、未完成國民教育、有前科、遭羈押者等,則不能參加國民法官。
除了要建置備選國民法官名冊,要容納國民法官的法庭也與現有的地方法院規格不同,司法院將編列預算與人力修整法庭、購置設備,將成立「國民法官法相關子法研議委員會」,明確規定制度運作所需要的細節性、技術性事項,完備配套。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