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占中」案昨天開審,九名被告表示「占中」是「公民抗命」,不應受審,這種說法獲得泛民主派支持。
中央社報導,一般所謂「公民抗命」或稱公民不服從,是指在憲政體制下處於少數地位的公民表達異議的一種方式,是一種反對權的政治權利。
在「占中」發生前,香港社會少有公開討論這個問題。「占中」發生後,泛民方面開始提出「公民抗命」,認為其目的是爭取民主普選,是公義的。
在社會就「公民抗命」爭論了一段時間後,今年二月,香港終審法院在審理另一起學生領袖占據政府總部大樓廣場的案件中,首次對此作出權威解釋。
判詞內容大致如下:
一、「公民抗命」的概念,在香港是可承認的。但法庭給予這些動機的比重必隨案件的實際情況而異,而罪犯的理想是否可取,法庭亦不評價。二、在廣泛理解下,「公民抗命」亦要求示威者預期及接受懲罰,採取的行動亦須是和平非暴力。
三、阻嚇性和懲罰對涉及暴力和大規模的非法集結案件有相當必要。四、終院也肯定上訴法院給出的判決指引原則,即非法集結和暴力性的非法集結是違法行為,要予懲戒的刑罰。但終院又提出了追溯力的問題,認為這個判決指引原則只能對它成立以後的判例發揮作用。五、終院又明言,「罪犯以行使『憲法』權利為請求輕判的理由不甚可取」。
基於上訴庭的新解讀不能追溯前案,終院因此維持初審判決,黃之鋒等三人即時獲釋。對於終院的判決,有人認為對黃之鋒等人過於寬鬆,也有人認為是泛民方面的勝利,因為按照判決,昨天被起訴的九名「占中」者也不應該被追溯刑責。
也有人認為,終院既確定「公民抗命」可獲承認,但又明言嚴重違法行為須嚴懲,發出矛盾訊息。
就泛民方面而言,他們的主流看法是,終院的裁決對他們是「小勝大輸」,因為雖然黃之鋒等人未被加重刑罰,但終院確定「阻嚇性和懲罰是對於涉及暴力和大規模的非法集結案件有相當的必要」,今後再有類似「占中」運動,涉案人土可能會被判刑。
所以,黃之鋒等人在終院判決後曾形容這是「糖衣包裝」的嚴厲判決。
當時星島日報的社論即說,「對於那些抱著僥倖心態,以為只須仗著理想旗號就可以縱容自己違法,甚至侵害其他人權利的人,終審庭今次表達了清晰的態度,他們日後承受的刑責將比原先想像為重。」終院確認政府希望透過上訴,向社會發出一個清楚訊息,就是「公民抗命」不能作為違法保護罩,暴力行為要付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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