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文化部為強化網路管理,昨發布新管理辦法,自明年一月一日起,外國或港澳台等境外表演者,在大陸開通網路表演頻道前,需先向文化部提出申請,且有六種內容不准網路表演。這份新管理辦法名為「網路表演經營活動管理辦法」,目的是管理當前大陸網路直播表演的各種亂象,以及規範網路文化經營單位依法依規開展經營,自我審查內容。
辦法共有廿七條,明年一月一日起實施。「網路表演」是指以現場進行的文藝表演活動等為主要內容,通過網路、行動通訊網、行動網路等資訊網路,即時傳播或者以影音形式上載傳播而形成的網路文化產品。
網路表演經營活動是指通過使用者收費、電子商務、廣告、贊助等方式獲取利益,向公眾提供網路表演產品及服務的行為;而將網路遊戲技法展示或解說的內容以網路等方式傳播者,亦參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辦法第十條規定,網路表演經營單位為外國或者香港、澳門、台灣的境外表演者,開通表演頻道並向公眾提供網路表演產品的,應當於開通網路表演頻道前,向大陸文化部提申請;未經批准,不得為境外表演者開通表演頻道。
第六條規定,網路表演不得有以下內容:「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禁止內容者;表演方式恐怖、殘忍、暴力、低俗,摧殘表演者身心健康者;利用人體缺陷或者以展示人體變異等方式招徠使用者。
另外三類是,以偷拍偷錄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者;以虐待動物等方式進行表演者;使用未取得文化行政部門內容審查批准文號、或備案編號的網路遊戲產品,進行網路遊戲技法展示或解說者。
第九條規定,網路表演經營單位應當要求表演者,使用有效身分證件實名註冊,並採取面談、錄製通話影片等有效方式核實;第十三條規定,應當記錄全部網路表演影音資料,保存時間不得少於六十日,並在有關部門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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